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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被辞退这一情形下,员工能否享有年终奖?

| 发布时间:2026-02-26

问


12月29日被辞退,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基 本 案 情

      张三自 2011 年 1 月起就职于大唐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张三任职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 年 10 月,大唐公司调整组织架构,撤销战略部,张三岗位随之取消。此后近两个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无果。


     12 月 29 日,大唐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为由,向张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三不服,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诉求 2017 年 8 月至 12 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 2017 年度奖金。


       大唐公司《员工手册》明确:年终奖金依公司政策,结合公司业绩与员工表现发放,条件是员工当年度 10 月 1 日前入职,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无年终奖。据悉,大唐公司年终奖一般于次年 3 月左右发放。


据查,大唐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裁 判 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大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


二、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张三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3、大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         张三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4、张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唐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张三在大唐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张三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大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张三在大唐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张三在2017年度已在大唐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唐公司未举证张三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张三在该年度为大唐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唐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大唐公司关于张三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张三诉求大唐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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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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